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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司分立证明需要什么材料?有限公司分立要满足什么条件?

2019年6月16日  扬州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yzflsd.com/

  股份有限公司分立是和公司合并相反的行为,它是指原有的一个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

  陈峰律师,扬州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在处理公司法务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处理了大量公司法务纠纷的法律事务。始终有两个坚守,一是时刻保持一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一是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真诚待人,合法维权,踏实工作,是我不变的的执业信条。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为您提供最为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司分立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一、拟分立公司名称预核准

  名称预核准需提供的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二、签订分立协议、股东会决议、编制分立前审计报告

  三、办理分立公告

  四、公告期满45日内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供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五、办理分公司新设流程

  公司设立需提供的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有限公司分立要满足什么条件?

  公司分立的条件申请

  1、分立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2、分立形式

  企业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采取解散分立的,原企业解散办理注销登记,并设立两个以上的新企业。

  3、分立后的注册资本

  分立后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企业的注册资本额。

  申请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存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合并协议各方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

  4、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企业合并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

  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

  6、合并后的企业合同、章程;

  7、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8、合并协议各方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合并协议各方的债权人名单;

  10、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11、《指定(委托)书》;

  12、因合并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二)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新设企业除提交上述2、3、4、5、6、7、8、9、10、11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陈峰律师 江苏扬州知名律师,承办公司法务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