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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纠纷怎么处理 股权转让合同的管辖规定

2021年5月9日  扬州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yzflsd.com/

  陈峰律师,扬州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隐名股东纠纷怎么处理

  隐名股东纠纷怎么处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纠纷包含几个方面,譬如隐名股东瑕疵出资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和股权保全和执行纠纷。其中在处理隐名股东瑕疵出资的纠纷时,如果公司债权人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可以将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其两方承担赔偿连带,隐名股东不能借口要求显名股东先行承担自己承担补充,显名股东亦不能借口要求实际股东即隐名股东承担,而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一起承担连带,下面由编辑在本文详细介绍。

  隐名股东瑕疵出资的纠纷

  纠纷陈述: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不履行出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对公司而言,股东出资形成的资本是其取得独立人格的前提条件,是生产经营活动基础。对股东而言,资本是其权益体现方式。对债权人而言,资本是债务清偿保证。

  违反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前,要承担合同法上违约,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可向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请求赔偿。公司成立后,则属于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公司将有权向该股东及其他发起人要求履行出资义务或填补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赔偿。

  因为隐名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如果认定其承担法律,隐名股东往往会以自己不是公司股东为借口逃避债务的履行。如果认定显名股东承担,而其又通常缺少履行债务经济能力。

  处理办法: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遵循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原则,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协议效力范围只局限于其双方,不具有对抗性,显名股东不得以其并非真正股东来对抗,显名股东在承担赔偿后,对隐名股东具有追偿权。

  因为依据协议,出资是隐名股东的基本义务,显名股东只是名义上参与。如果公司债权人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可以将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其两方承担赔偿连带,隐名股东不能借口要求显名股东先行承担自己承担补充,显名股东亦不能借口要求实际股东即隐名股东承担,而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一起承担连带。

  股权转让纠纷

  陈述纠纷:

  由于存在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两个非完全意义上的股东,在某些事情上,会存在一定脱节,特别是将股权转让于第三人的情况。

  一种是隐名股东通过向第三人出示实际出资凭证或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订立的委托持股协议和股权约定,导致第三人确信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而受让隐名股东的股权。此时,假如第三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晓登记,或相信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则显名股东不能以实际的登记予以对抗。

  处理办法:

  如果显名股东因某种目的而表示反对并拒绝履行且主张股东权,只要隐名股东能充分证明其出资事实或提供证明其股东资格的证据材料,我们就认为显名股东的异议不能成立,应支持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当然,如果是因为公司反对确认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其可以向法院诉请确认。一旦认定隐名出资人为股东的判决确定后,股权转让协议自然生效。

  陈述纠纷:

  另一种是显名股东利用其参与公司的便利擅自转让股权,而受让人基于章程、股东名册、工商注册登记材料等公示材料及显名股东行使某些股东权利而确信显名股东的股东身份而受让股权。

股权转让合同的管辖规定

  股权转让在公司里是一件非常慎重的事情,因为一旦出差错涉及的利益就会非常复杂,所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管辖权很重要,发生纠纷就知道去哪里处理,那么股权转让合同的管辖规定是怎样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怎么解决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管辖规定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

  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1、转让方在正式通知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之后,除了股权转让合同有特殊约定的以外,他在合同中的基本义务就履行完毕了,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什么样的行动,转让方并不能控制。对于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的权利,如果转让方对此并无过错,就不应该由转让方承受不利后果或承担。因此,在此情况下,应该承认股权转让合同的约束力,不支持受让方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要求。

  2、因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而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时,对于受让方的民事权利,完全可以给予适当的法律救济。在此情况下,股权受让方可以起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法院可以判决支持受让方的主张。

  三、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不等于股权转让已经实现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出让人有转让股权,受让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但此时股权仍未发生转移,只有完成上述手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行使优先受让权。这是股权转让时公司其他股东享有的权利。

  基于上述理由导致的股权转让无效或异议之诉,通常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提出,而不应由其他民事主体提出。受让人仅能就股权转让合同本身提起确认之诉、无效之诉或者履行给付之诉,不应有权提起本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提起的无效确认之诉。

  以上就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管辖规定;的全部内容,股权转让合同的管辖地要分时间情况来的,股东间股份自由转让,并非导致产生一人公司的结果。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