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法律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595270778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并分立

权益结合法与企业合并的购买法

2018年7月4日  扬州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yzflsd.com/
  就编制合并报表中使用的全部合并法而言,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实务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前者视合并为购买行为,注重合并完成日资产、负债的实际价值,因此,被购买企业的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重估,购买成本超过重估后净资产的差额作为合并商誉。后者视企业合并为经济资源的联合,认为是两家或两家以上原企业所有者风险和利益的联合,因此,不要求对被购买企业的资产加以重估,即仍按其原有账面价值入账,不确认商誉。

  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将对合并当年的利润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一,在购买法下,如果存在通货膨胀的影响,重估后资产的公允价值通常高于账面价值,尤其是资产中的土地、建筑物等,升值幅度很大,这些增值的资产确认后将在以后年度转化为成本或费用,从而导致购买法下的成本、费用较权益结合法为多。其二,在购买法下,合并企业当年的利润仅仅包括购买日后被并企业实现的利润;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合并企业当年的利润包括被并企业整个合并前实现的利润,而不管实际的合并日具体是哪一天。因此,采用权益结合法合并能够在增加利润上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此外,两种方法还会对所有者权益回报率产生影响。由于权益结合法下并入的净资产价值较低,而合并后的利润又较高,从而导致较高的所有者权益回报率;反之,购买法下的所有者权益回报率则相对较低。

  2001年6月fasb发布第141号公告《企业合并》,取代apb第16号意见书,取消了权益结合法,规定对所有企业合并都采用购买法处理。为了与澳大利亚和北美会计方法趋同,iasb于2004年3月发布ifrs 3《企业合并》,也取消了权益结合法。我国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这是因为在我国企业合并大多涉及同一控制下的国有企业合并,这种合并并不是子公司自愿的,而是由企业或集团控制的。

  除了上述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外,还有一个重新开始法(fresh-start method),就是合并双方没有一个继续存在,而从合并中产生一个新的实体。这一方法适用于公司改组,报告实体作为一个新机构出现,所有双方的资产和负债就按改组日各自的公允价值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