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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2017年11月30日  扬州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yzflsd.com/
  股东优先购买权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的向外转让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并赋予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协议是公司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调整双方合同效力的法律应为合同法,但当股权转让协议与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发生冲突时,即当《股权转让协议》是在侵犯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签订的,该协议的效力应区分不同的情况确定。
  如果股东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虽经其他股东同意,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该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能确定为有效,人应认定为效力待定,即其效力应根据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能否成立来确定。优先购买权能够成立并交易的,原协议应予以撤销;优先购买权不能成立的,原协议在弥补程序瑕疵后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