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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VS公司资产收购 公司章程能否限制监事转让股份

2021年5月7日  扬州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yzflsd.com/

 陈峰律师,扬州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司股权转让VS公司资产收购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酒店的所有资产及其股东的全部资产收购引起的。因此,本案能否胜诉的关键点便是,给《转让协议》准确定性。我们认为其性质为股权转让合同,理由如下:


  第一、从合同文意上讲,原告既要购买酒店的生产经营权,又要购买酒店的全部资产,这是矛盾的,因为酒店的各项资产权利属于酒店所有,被上诉人通过收购酒店股权便控制了酒店,进而间接控制了酒店的资产。因此,被上诉人显然没必要违反常理的既受让酒店的全部股权,又购买酒店的全部物权;


  第二、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看,原告在合同订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一直都是以酒店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无其个人欲取得酒店资产的意思也无相关行为;因此,我们认为《转让协议》的性质实为股权整体转让协议。定性准确了,下一步便是探讨该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了,依据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处理方式处理即可。


  第三、今后遇到类似问题的处理作为律师,在从事非诉讼事务时,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准确把握公司资产收购及公司股权转让的区别,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控制当事人的法律风险;在从事诉讼事务时,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相关的证据材料,给转让行为予以准确的定性,然后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诉讼策略,进而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四、真情实感当事人不懂法,这不是当事人的错。因为三百六十行,术业有专攻。但当事人不懂法,还不咨询、聘请专业人士,这就是当事人对自身的重大过失了。在事实面前,在教训眼前,当事人才明白;事前不出小钱请律师防范法律风险,事后就可能出大钱!;但聪明人知道,亡羊补牢,未为晚也。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章程能否限制监事转让股份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你作为监事应自觉遵守章程的规定,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即便你作出辞职决定,在你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你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