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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借款纠纷案谈分公司的设立

2018年6月1日  扬州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yzflsd.com/
1999年9月,张某来到温州a建筑公司声称:其在甲地可承揽到很多工程,但是需挂靠在a公司。a公司信以为真,于99年11月出具一份《关于a公司设立甲地分公司要求批复的报告》给建设部门,随后,建设部门下发文件,同意a公司在甲地设立分公司。其经济性质为:实行三级核算,无独立法人,分公司负责人为:张某;同时要求自发文之日起30天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但是,张某还未及去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便私刻了一枚:a公司甲地分公司财务章。并利用该财务章以a公司甲地分公司的名义分别向孙某、钱某、赵某、李某等人借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其后不久,张某潜逃。随之,孙某等人以a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事实上,在该案中张某所用的手段正是利用a公司甲地分公司为噱头,博取他人信任,骗取财物,并试图将责任转由a公司承担。现透过该案,在此浅谈公司在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过程中所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所谓分公司是指本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受本公司管辖、有营业资格但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正因此,公司在设立分公司时一定要对各方面详加考虑,清楚相关的法律法规,许多公司因设立分公司而导致亏损,甚至也有企业因设立分公司而倒闭的,其中除却正常经营风险以外,很多时候是因为触碰了法律暗礁,事实上通过努力,是可将这种损失降到最低的。
1、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的,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使其规范运作;决定不设立的,也应尽快终止设立活动,撤销相关文件,清退相关人员,决不能拖泥带水。因为在分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债权债务要由做为“发起人”的本公司来承担责任。一般来说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天内向公司(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分公司负责人的选聘。分公司负责人可以说是分公司的核心部分,其对分公司的整个经营运作起到很关键的作用,其个人的行为往往就是代表分公司的行为。所以在确定人选时要非常谨慎。对不熟悉的人,在任命之前,一定要对其个人资信作一个全面的调查了解。特别在有挂靠、承包性质的分公司中,对主动上门寻求合作者,更不能只听其片面之词,而应对事对人都进行详细调查,必要时也可要求其提供一定的担保,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防上当受骗。
3、规范分公司会计财务制度。由分公司会计人员做帐,本公司财务部做汇总与财务分析。依照规定,本公司应直接负责对分公司员工的招聘,所以,要用好人事权,对于像会计等关键的职员,应由本公司统一指派或招聘、管理,使其能独立于分公司负责人,以免在财务上发生问题,损及公司利益。像震撼股市的郑百文公司倒闭事件,倒闭的原因之一即为分公司的财务制度不健全,呈现在帐面上的逾期帐款如同天文数字一般。

4、明确本公司对分公司的指挥流程与分公司向本公司的报告流程。虽说分公司是在本公司之外的区域相对独立的经营,但其作为本公司经营的一种延伸,其民事责任仍由本公司承担,所以双方不应各自为政,而应建立密切的联络机制,使本公司能对分公司进行有效的操纵,例如可规定对分公司大笔额的借贷等资金流动,明确应由本公司批复认可,否则由相应的人员承担不利后果。
总之,要牢记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这一根本性的法律规定,在分公司的运营中不可麻痹大意,不能让分公司成为企业经营“风险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