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法律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595270778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并分立

企业发生合并业务所得税的处理

2018年3月17日  扬州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yzflsd.com/
  核心内容: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嫁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详情请阅全文。
  1.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收本公司股份,回收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2.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转让所得额,不计算缴纳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颔×(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需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特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3)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税务部门的审核权限是:
  (1)企业合并业务涉及的企业在同一区县的,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认;
  (2)企业合并业务涉及企业不在同一区县的,为便于企业税务事宜的衔接,由企业提出申请,当地税务部们核实后,上报市局审核确认;
  (3)市级企业的合并(含市级企业与区县级企业的合并),不论是否在同一区县,均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上报市局审核确认;
  (4)企业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企业发生合并业务、需税务部门审核时,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l)合并企业各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经合并企业各方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合同。
  (3)合并企业的实施方案。
  (4)提供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资产评估、税务事项等内容的财务报告或证明。
  (5)合并企业最后年度的财务报表。
  (6)有主管部门的企业,提供主管部门的相应资料。
  (7)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3.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合并的,必须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否则,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4.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符,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理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