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刘萍萍

1377602225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暂停股票上市的规定

添加时间:2018年3月13日 来源: 苏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yzflsd.com/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的;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

上市公司有前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款第(一)、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联系电话:13776022256

全国服务热线

1377602225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6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